8月31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下称《决定》)。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虽然确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修改决定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按月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和适用新税率表的规定可以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提前执行。也就是说,只要是2018年10月1日以后实际发放工资,大家都要关注一下这部分工资薪金是否是按照5000元新的标准扣除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以2018年10月为例,只要是在10月份实际发放工资,不管你发放的是10月当月的工资、还是发放上一个月9月份的工资;抑或某个公司押后两个月才发工资,导致10月发放的是8月份的工资,都按照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每月5000元扣除,而且适用新的税率表。另外大家也可放心,2018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不存在纳入综合所得计算的问题,也不会涉及到汇算清缴。这样的政策规定便于纳税人提前享受新税法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减税红利。
所谓要到11月才按5000元标准计算个税的说法是错误的。
10月到手收入是按5000元减除标准
计算个税后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扣缴有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也就是说,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税可以理解为“当月代扣,次月15日内申报代缴”。
税务主要看“实际取得”
税务主要看“实际取得”,不应和“人事归属月”的概念混淆。
按照大部分企业人事的发薪归属月概念,企业会在月末根据全月出勤、绩效等情况计算工资,并在次月发放。这也就是所谓的次月发放当月工资。
只要实际支付日和发薪结算周期截点之间相差不到1个月,这就是合法的,也在现实中普遍应用。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10月开始执行的个税新标准,与收入为哪个月工资没有关系。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都适用5000元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提醒:
1、表格上的3000,是指超过5000起征点的部分(即5000-8000),对应3%的税率。
2、个人所得税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